追償墊付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追償墊付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追償墊付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保證人所享有的追償權,在本質上是一種代位請求權,也就是保證人在清償債務後,代替原債權人的地位,在其與債務人之間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工程款包括哪些內容

工程款按支付階段不同通常可分爲預付款、進度款、竣工結算款和質保金。

1、預付款。預付款指開工前發包人應預付給承包人用於爲合同工程施工準備的款項。施工準備事項包括購置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預付款比例一般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

2、進度款。進度款指施工期間發包人根據工程完成情況應支付給承包人的一種工程價款。

3、結算款。結算款,即竣工結算款,指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該支付給承包人的除質保金外的剩餘工程價款。竣工結算款等於竣工結算價減去質保金和已付款後的金額。竣工結算款支付的前提條件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關於建設工程方面的糾紛是比較多的,經常可以看到有人現金墊付建設工程款之後再要求追償,這完全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都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