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督促程序的情況有什麼

一、終結督促程序的情況有什麼

終結督促程序的情況有什麼

督促程序的終結,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或某種特殊原因而結束督促程序的進行。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終結督促程序:

(一)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清償債務

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間履行了債務,督促程序自然終結。

(二)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款和第217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對支付令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三)支付令無法送達債務人

支付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督促程序無法進行,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終結後,債權人起訴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四)支付令的撤銷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認爲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終結督促程序。

二、督促程序有哪些特點

督促程序非訟性:

督促程序與解決民事爭議案件的一般審判程序不同,它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體上的債權債務糾紛爲前提,當事人不直接進行對抗。債權人是申請人而不是原告,其權利請求僅限於向人民法院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督促程序因債權人的申請而開始,沒有對立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因此,督促程序並不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具有非訟的特點。

特定性:

督促程序僅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並附有一定條件限制,督促程序如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等。它不像處理民事爭議案件的審判程序對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適用性。所謂金錢,是指作爲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通常是指人民幣,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包括外國貨幣。所謂有價證券,是指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以及可以轉讓的存單。

可選擇性: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這類案件必須適用督促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序或督促程序來解決,只是選擇訴訟程序時間更長,不利於問題的快捷簡便解決。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訴訟程序的,就不能再選擇督促程序。選擇訴訟程序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可見,督促程序不是解決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簡捷性:

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審理案件,僅對債權人提出的申請和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和

督促程序證據進行書面審查,不傳喚債務人,也無須開庭審理。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直接發出支付令;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駁回債權人的申請,並且不能提出上訴。審判組織採用獨任制的形式。因此,與訴訟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簡便、快捷的特點。

附條件性:

人民法院向債務人發出的支付令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生效。這些條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期限上的要求,即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屆滿支付令才能生效;二是行爲上的要求,即債務人在上述期限屆滿前不清償債務,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支付令才能生效。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支付令才發生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總的來說,如果要終止督促程序,則必須要滿足相關的條件。如果不滿足的,督促程序將不會終止。所以說,非常有必要清楚地瞭解終止程序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