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後的舉證期是多長時間?

法院開庭後的舉證期是多長時間?

法院開庭後的舉證期是多長時間?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第五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舉證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一)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中止,自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復計算;

(二)追加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爲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確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

(三)發回重審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發回重審的原因,酌情確定舉證期限;

(四)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五)公告送達的,舉證期限自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舉證期的長短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舉證期限,指定舉證期限的,根據適用審理程序而定,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舉證期限不超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