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的民事特別程序能否調解?

一、訴訟中的民事特別程序能否調解?

訴訟中的民事特別程序能否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特別程序案件適用民訴法特別程序章的規定,特別程序章沒規定的,適用民訴法的其他規定,所以特別程序適用調解。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特別程序的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適用特別程序應當注意事項

1、適用特別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適用特別程序。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既沒有第二審程序,也沒有通常意義上的審判監督程序。而且,特別程序審理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權益衝突的案件,較之普通案件,一般都較爲簡單。所以沒有必要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一審。

2、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於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和非訟案件。在這兩類件中,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之爭,也不存在利害衝突的雙方當事人。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具體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案件、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此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指定或撤銷監護案件,從性質上講也是非訟案件,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當比照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

3、由於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訴訟的一些原則、制度在這一程序中不能適用。比如,調解原則、辯論原則、反訴制度以及兩審終審等,均不適用特別程序。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的規定中,既包括普通程序的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也是包括非訴案件的特別程序的,此時我們無論是適用何種程序都是需要遵守法定的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