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必要共同訴訟人怎麼辦?

一、缺少必要共同訴訟人怎麼辦?

缺少必要共同訴訟人怎麼辦?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追加被告應該在開庭審理前提出或者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但是如果在庭審結束後判決作出前就發現錯誤,爲了節省國家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訟累,法院應該靈活處理,允許當事人追加被告,然後重新開庭,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在此種情形下如果法院不允許當事人追加被告或不依職權追加被告(法院一般不做),將會導致當事人上訴,上訴後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二審法院審查後發回重審,由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當事人將面臨重新打官司。這些都是訟累。綜上,法院應該靈活處理庭審程序,在中國的這種社會環境下,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程序意識不強、在訴訟中難免程序中會出現一些問題,在不影響判決公正的情形下應該予以靈活處理,方便當事人訴訟,也減輕法院負擔。

二、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的區別是什麼?

1、對爭議的訴訟標的持不同態度。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是爭議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在同一法律關係共同享有權利,或者共同承擔義務,對爭議標的態度完全一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與本訴的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訴的原告或被告均無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訴訟標的持全部的權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權利,則應是對訴訟標的主張全部獨立請求的第三人。若對訴訟標的不排除本訴原告的一部分權利,但本訴原告排除他的權利,則應是對訴訟標的主張部分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當這種人主張的部分權利被本訴的原告承認時,他應以共同訴訟人資格參加訴訟。

2、訴訟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一方在訴訟中只能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追加的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要麼屬原告一方成爲共同原告,要麼屬被告一方成爲共同被告,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發生爭議。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既不站在本訴的原告一邊,也不站在本訴的被告一邊,而是獨立存在於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訴的原告和被告都有爭議的一種當事人,只能處於原告的地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必要共同訴訟的審理是非常的嚴格的,通常情況下如果缺少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話是需要透過追加的程序來完成的,當然得經過當事人的申請也是可以完成追加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