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如何打官司之什麼算新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這裏所說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教您如何打官司之什麼算新證據

一是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以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實因爲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過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然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是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以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以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舉證沒獲准許,而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且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以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以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以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由於當事人的原因,不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爲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於錯案。

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