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輕傷案開庭時間是多久?
造成輕傷害二級,具體分爲兩種情況: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四天,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如果符合逮捕條件的,會逮捕進入偵查羈押期限。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至於多久開庭的問題,這個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法院的案件量,一般情況下,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證據充分的,三個月左右就可以到法院。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起點怎麼確定?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三、刑事案件法院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1、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2、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資訊,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3、法庭調查透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4、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5、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綜上所述,發生輕傷案件後,達到被追究刑事責任標準的話,從立案、審查起訴到法院開庭有一段時間,通常三個月左右。對於輕傷案件,法院判刑在三年以下。當然,法院開庭時間並沒有統一規定,這個中間,可能會因爲檢察院補充偵查等原因耽誤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