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爲多久?

民事訴訟中有個常見的問題,那就是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的問題。相信大家對這個問題不是特別瞭解,本站的小編將爲大家解答一下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的相關問題。

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爲多久?

一、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爲多久

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1、異議成立,移送管轄

(1)起訴與受理

(2)管轄與舉證

2、駁回異議,繼續審理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舉證期限有約定的,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二、管轄權異議後法院如何指定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舉證時限通知》)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舉證時限通知》是關於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的規定,《證據規定》是關於案件受理後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舉證期限的規定。

從上述兩款規定中可以看出:

①法院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後,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②法院重新指定的舉證期限應不少於三十日;

③法院應在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之後,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三、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的時間

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最早於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開始起算,由此引申的問題就是,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時間如何計算,是否是參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從當事人收到管轄權異議裁定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爲大家整理的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的相關問題。在每一條的問題後都有着相關的法律條文,具體的內容及法律條文都有着專業的解釋。其中包括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的提出,法院受理或者不受理,再最後確定舉證期限。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