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開庭時間如何延後?

一、打官司開庭時間如何延後?

打官司開庭時間如何延後?

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候,是可以延期開庭的,不過是否延期是由法院來決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打官司原告舉證的幾種規定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職責範圍以及案件性質,我們又可以把訴訟劃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種。行政訴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因其職權行爲而引發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解決這種爭議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對該職權行爲進行司法審查,對其是否正當、合法作出判定,以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訴訟活動。

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衆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爲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爲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對於打官司中相關注意事項就是以上這些,在開庭時,如果出現了必須要延後處理的事項的,可以由到司法機關進行認定後作出延後處理的決定,具體情況下,沼人應當嚴格執行司法機關的決議,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而發生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