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法官迴避情形具體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法官迴避情形具體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法官迴避情形具體有哪些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l)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爲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爲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勘驗人員的迴避,參照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二、民事阿年申請回避有什麼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爲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另外,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六)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爲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爲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爲,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第四十五條 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條 審判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迴避。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對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和書記員等人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第四十九條 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

爲了保證訴訟案件的公平公正,民事訴訟法中有專門有一項關於迴避制度的規定。迴避制度,雖然在審判活動中並不經常用到,但是他確實是當事人手中的得一把利劍,如果認爲自己的權益可能遭到侵犯,當事人應當拿起利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