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方法:
1、受害人本人或監護人申請,若當事人是無(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因客觀原因無法申請的,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受害人所在單位、基層羣衆自治組織、婦聯、學校、幼兒園、社會庇佑求助機構、公安機關)可代爲申請。
2、書面申請,若有困難,可口頭申請,並記錄在案;
3、無需交納訴訟費、無需提供擔保。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24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25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26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