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警察抓嫖能追查微信掃碼嗎?
警察抓嫖過程中可以追查微信掃碼的記錄,但沒有現場交易證據的,僅憑掃碼記錄不能認定當事人構成嫖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組織賣淫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嫖娼案件中對哪些人違法行爲人不採取行政拘留措施?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賣淫嫖娼案件中如果有其他的違法行爲,比如有證據證明相關人員可能涉嫌強迫賣淫的,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警察有可能追查微信掃碼記錄,但絕對不可能僅憑微信掃碼記錄就認定當事人構成賣淫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