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在嗎公正

婚前財產公證在嗎公正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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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財產需要公正嗎

婚前財產公證的作用在於,可以把夫妻在結婚前的財產狀況記錄清楚。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就可以透過婚前財產公證證明某項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而不需要予以分割。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夫妻婚前財產要公證,因此不公證是可以的。婚前財產要不要公證完全由當事人自己自由決定。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不需要公證,因爲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爲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所住房屋爲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爲準。在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這種情況下並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有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買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的名義籤的。在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

注:補償的一半僅是婚後還貸的錢,它僅限於本錢,不包括房屋的升值部分。

婚前房產需要公證的情況:

1.婚房由一方出資購買,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裏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

公證爲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佔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佔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婚前公證財產是夫妻雙方對於婚前收入以及存款最有效的一個保障方式。只要雙方進行相關離婚的話,那麼雙方所分離的財產只包括共同財產,而並不包括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屬於個人自由所進行分配的一項財產,所以不需要再進行。分割或者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