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登記需要公證

房產登記需要公證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爲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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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需要公證:

 

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不能直接進行房地產權屬變更的登記,需先進行“繼承權公證”。繼承人攜帶戶口簿、房產證、死者死亡證明以及單位或街道開出的有關證件材料,到公證部門(市房產中心大廳設有公證視窗)進行“繼承權公證”,經審覈後繼承人將得到“繼承權公證書”。  

公證時,需要所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到公證部門簽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場,子女的子女若爲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監護人到場代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一方去世的話,那麼對於房產的過戶,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提交各項的證件,包括死者所有的相關材料,這樣相關部門的人員才能進行辦理,所以,過戶房子是需要很多手續的,我們應該要按照合法的程序來,才能辦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