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被告的財產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一、多個被告的財產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多個被告的財產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3、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於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爲等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4、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儲存價款。

二、濫用財產保全權利的危害

浪費司法資源。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必然會增加法院財產保全方面的工作量,進一步加劇了當前面臨的案多人少矛盾,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極大浪費。

加大調解難度。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更趨激烈,且債權人自以爲掌握主動權,不同意對債務人讓步,給法院調解工作加大了難度,不利於糾紛的有效化解。

損害司法權威。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而法院最終的判決數額通常遠遠小於查封標的,致使債務人對法院產生誤解,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侵害對方利益。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一般會影響到債務人的生產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一些債務企業因此將陷入生產經營的困境,企業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財產保全指的是法院在利害關係人進行起訴以前,或者是在起訴以後,爲了保障之後的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是避免財產上遭受到損失,因此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是標的物,採取了限制當事人進行處分的一種強制措施。主要的方法包含了凍結,查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