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經濟糾紛的撤訴流程是什麼

一、民事經濟糾紛的撤訴流程

民事經濟糾紛的撤訴流程是什麼

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申請撤訴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爲,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藉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爲,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三、什麼樣可以按撤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爲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註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爲。按撤訴處理的情況規定如下: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爲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

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

第二百一十三條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屬於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屬於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庭。

第二百三十六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這麼看來,是否撤訴主要看原告一方,原告一方可以在審判前提出撤訴請求,而且原告未繳納案件訴訟費,也會按撤訴處理,更甚至,開庭時,原告未到庭也未授權別人或律師代理出庭的,也是可以按撤訴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