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條件是什麼?

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條件是什麼?

民事調解書再審的條件:  

1、違反自願原則;  

2、調解結果違反法律規定;  

3、調解書沒有生效。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即只有在違反自願合法之下達成調解協議而生效的調解書,纔給當事人啓動再審的權利。

二、再審裁定如何認定?

1、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

上述裁定是因當事人形式上的訴訟條件不齊備而作出。例如,訴訟請求不明確將導致起訴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此,裁定在生效後即產生了當事人不得再以同樣請求、事由起訴的既判力,可以申請再審。況且,這也是當事人唯一的救濟途徑,應當予以保障。

2、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

上述裁定的作出具有使一審裁判由不生效到生效的法律效果,並由此產生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的既判力,故可以申請再審。當然,除了可以對此裁定申請再審外,當事人還可以透過對生效一審裁判申請再審來獲得救濟。值得一提的是,兩者在管轄的法院上存在區別,前者是由二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查,後者則是由二審法院審查。

三、申請再審期限是多久?

申請再審期限是六個月。以下情形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條件有違反自願原則,調解書沒有生效,調解結果違反法律規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除了對此類裁定申請再審之外,當事人還可以透過對一審判決書申請再審來獲得的救濟,出現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明,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時,也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