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上訴請求的特徵有哪些?

一、法院駁回上訴請求的特徵有哪些?

法院駁回上訴請求的特徵有哪些?

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2、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

3、不僅適用於一審程序,而且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4、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6、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二、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起訴的區別在哪裏?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常見的兩種裁判行爲。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爲。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雖然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但是兩者在實踐運用中卻有着本質的區別。

第一,兩者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必須以實體法的規定爲依據。

第二,兩者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提起訴訟的原告;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提起訴訟的原告,也可針對提起反訴的被告以及提出訴訟主張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三,兩者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否定,應當採用裁定形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從實體意義上對訴權的否定,必須採用書面判決形式。

第四,兩者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而駁回訴訟請求則一般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結案時適用。

因此如果法院駁回上訴,那麼就是法院在經過審理之後,發現訴訟人的訴訟請求是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或者是訴訟人在訴訟狀中提到的一些客觀事實或者是證據都存在着一些紕漏,如果當事人在被駁回上訴之後覺得不服從,那麼還是可以再次上訴或者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