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拒不執行判決還偷賣名下財產

蔡某向朋友顧某借了100萬元遲遲不還,被告上法庭後,法院判決其歸還欠款100萬元及利息,有房有車有資產的蔡某卻偷偷將名下財產變賣。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蔡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老賴拒不執行判決還偷賣名下財產

年逾五旬的蔡某在無錫經營回收站生意,曾經賺得盆滿鉢滿,但經濟富裕起來的他卻染上了賭博惡習。在澳門賭博輸光存款後,蔡某向朋友顧女士借了100萬元,可是很快又輸得精光。顧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蔡某歸還欠款。2012年5月,北塘法院判令蔡某歸還100萬元借款並支付利息。該判決於同年6月27日進入執行程序。

蔡某雖然已經沒有存款,但他名下還有一套房產和一輛帕薩特汽車,北塘法院將房產和汽車都進行了查封。事實上,蔡某名下還有一個回收站,但蔡某及其妻子在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後,並沒有向法院申報他名下的無錫市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下屬的一個回收站。

2012年8月,蔡某擅自將回收站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自己親屬趙某,得款8萬元,隨後夫妻二人離開無錫躲到蘇州生活。據蔡某交代,他欠下了趙某十幾萬元,當時把回收站轉給趙某主要是爲了抵債,當時蔡某還欠着幾名工人工資,拿到手的8萬元全部發給工人工資。

站在刑事審判被告席上,蔡某非常後悔,他表示自己不懂法犯下了這個錯,早知道就不私底下轉賣回收站了。

法院認爲,蔡某未向法院申報全部財產,在法院執行期間,隱瞞並擅自轉讓財產,故意規避法院執行,屬於對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蔡某案發後變賣房產歸還部分欠款,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庭後表示,法院的判決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都必須堅決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逃避執行,否則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