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期限有哪些?

(一)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期限有哪些?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二)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三)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爲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四)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五)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六)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覈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覈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啓動調查程序。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七)執行中採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八)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九)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後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十)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後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

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後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十一)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

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十二) 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製作需報經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十三)下列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

2.暫緩執行的期間;

3.中止執行的期間;

4.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

5.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

(十四) 法律或司法解釋對辦理期限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或者審判的過程中,都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不僅需要在這個期限的限制內審理案件,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提出異議的條件,如果法院辦理的期間存在異議,需要接受相關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