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改判執行由哪個法院執行?

一、審改判執行由哪個法院執行?

二審改判執行由哪個法院執行?

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只所以這樣規定,有如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上級法院不僅承擔着審理應該由它審理的第一審按件、二審案件,同時還承擔着指導下級法院工作的任務,如果二審生效判決全部由二審法院執行,將使二審法院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不利於二審法院履行其他職責。

按照我國法律級別管轄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影響大小,確定了不同的級別管轄,一般隨着法院層級的提高,管轄的案件數量也呈遞減之勢,由同一級別的法院執行更符合法律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

二、二審判決後執行程序是怎麼樣的?

二審的判決應該終審判決。在判決書生效後,在判決書中規定的時間內,一方當事人拒絕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在判決生效一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審法院的判決也是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被執行人如果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法院可以採用查封、扣押、拍賣等方式強制執行其財產;對抗拒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拘留,情節嚴重的可判處徒刑。

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不分先後順序,誰有執行能力就執行誰。

三、對民事案件的二審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二審的判決也是由一審法院申請執行,二審只要判決的結果出來之後,那麼對於案件當事人就要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對二審的結果有任何不服,同樣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申請再審,但前提也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