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執行案件審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非訴執行案件審限是怎麼規定的?

非訴執行案件審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二、非訴執行案件有哪些法律特徵?

1、非訴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機關。

2、非訴執行的依據是行政機關的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但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不包括處理決定書。

3、非訴執行的申請人是行政機關。

4、非訴執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

三、不執行行政行爲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2、具體行政行爲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

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人;

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爲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覈。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非訴執行案件屬於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的審理時限在相關程序法中規定的很清楚,不過行政案件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如果對一審的判決結果有爭議,可以按照判決書標註的時間提出上訴,二審的審理時間一般是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