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認定的事實有法律效力嗎?

一、裁定書認定的事實有法律效力嗎?

裁定書認定的事實有法律效力嗎?

裁定書認定的事實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1、衆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爲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爲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爲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1、3、4、5、6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2、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司法機關在對相關違法行爲進行裁定處理時,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最後還需要形成裁定書,並進行判決處理,對於裁定書上認定的事實,顯然是符合法律效力的,但有異議的可以進行上訴處理,並提交相關證據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