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3個月沒消息是好是壞

一、申請再審3個月沒消息是好是壞

申請再審3個月沒消息是好是壞

沒有好壞,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後,三個月內法院未作出答覆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民事訴訟法中受理的條件

起訴和受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含義是指與起訴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直接有利害關係,或者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利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

2. 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的爭議。

3.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付什麼、反對什麼、確認什麼等應清楚、明白,不能模棱兩可。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支援該訴訟請求的理由。

4.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也就是說,應當屬於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案件的當事人如果對法院判決的結果不服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再審的,而法院在收到再審的申請書以後,需要在三個月以內予以答覆,如果沒有答覆的話,那麼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建議或者是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