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對方不履行怎麼處理?

一、民事調解書對方不履行怎麼處理?

民事調解書對方不履行怎麼處理?

民事調解書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如果不按協議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民事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1)通常情況下,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約的性質和效力。

當事人各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後,即產生契約的效力。對於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但無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由於調解的自治性和非嚴格規範性,無從判斷其是否遵循基本合法原則、基本自由與公平原則,所以不應直接賦予調解協議與法院判決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執行力。

(2)調解協議經過特定程序轉化爲特定的法律文書,從而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執行力。

此種程序用來審查判斷調解是否遵循基本合法原則、基本自由與公平原則。若遵循之則將調解協議轉化爲特定的法律文書而具有既判力、形成力或執行力。籍此,國家對民事調解給予制度上的支援。比如,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則、基本自由與公平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根據該調解協議製成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則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執行力。再如,經過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可以申請公證。公證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該調解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並製作公證調解協議。該公證調解協議,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執行力。

在當代的社會,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是裁定的話,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內容來進行處理,同時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書和裁定書是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度的生效之後,對方仍然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