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爲兩年,一般會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開始計算;如果法律文書規定可以分期履行的,則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開始計算;如果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則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