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怎麼樣?

一、民事訴訟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怎麼樣?

民事訴訟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怎麼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法律對執行和解協議效力的態度基本採取“一行爲兩性質說”的觀點。一方面,執行和解協議是未經司法機關裁判或確認的私法契約。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只能走恢復原執行依據的執行的救濟途經,可見執行和解協議沒有被現行法律直接賦予強制執行力取代原執行依據;同時,也可以得出法院執行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的行爲並非法院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和確認,僅僅是一種形式上的要求,更多的目的是警示和便於查證,而不是透過這種行爲起到賦予和解協議既判力和執行力的法律後果。另一方面,執行和解協議對執行程序產生一定影響,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雖然不能終結執行程序但可以產生中止執行程序的法律後果。

二、民事訴訟程序需要多久?

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大概都是經過起訴和受理、審查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或者裁定幾個基本的程序。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起訴狀上寫明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該法院管轄,法院就會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您的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答辯的不影響審理。 開庭前,會提前3日通知。這期間,如果對方申請延期審理,或法院認爲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等,都會影響最終開庭的時間。

法條規定: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一審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話3個月。

民事訴訟的執行和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由法院保證實施。民事訴訟程序包括起訴,受理,審查前的準備,開庭審理階段,判決或裁定等五個階段,從申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開始計算,法院需要在一週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受理的,要及時告知原告,排期開庭,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