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先予執行和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一、關於先予執行和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關於先予執行和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從定義上來看,兩者的區別首先是執行的時間,強制執行是執行的生效法律檔案規定的內容,也就是訴訟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結束以後,纔可以執行。而先予執行則不需要生效的法律檔案,即在審判過程中即可執行;其次是執行的內容。強制執行可以執行任何生效法律檔案中明確的內容。而先予執行有着嚴格的執行範圍的限制,如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

1.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爲,並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

2.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二、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一)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

先予執行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判決,法院責令當事人預先履行義務,所以,它只適用於特定的案件。根據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其中,《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爲的;

(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在先予執行的數額方面,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產、生活的急需爲限。

(二)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

先予執行鍼對某些案件要求義務人提前履行法定義務而確立的一種訴訟制度。爲避免損害被申請方當事人的利益,避免給法院判決的執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人民法院作出先予執行裁定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條件。根據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先予執行的案件,應當是在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各自應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承擔什麼樣的具體義務都是十分清楚的。例如,原告與被告是父子關係,原告因無生活來源,請求被告給付贍養費,這種案件權利義務關係很明確。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在訴訟請求的限度內,裁定被告預先給付被告一定數額的金錢,以解決被告生活急用。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先予執行的目的是爲了及時解決原告的實際困難。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沒有能力先行給付,裁定先予執行也無法執行。所以,在訴訟判決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必須是在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條件下 作出的。

具備上述條件,人民法院就裁定先予執行。先予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並立即開始執行。如果當事人不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準上訴,但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複議應當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的申請;裁定不正確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先予執行和強制執行,兩者是完全不一樣的執行方式。強制執行指的是在判決文書石覺以後對方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先予執行是在訴訟的過程當中可以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采取先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