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案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案件是什麼

此規定中包括兩個條件: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於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人民檢察院對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見,對刑事案件,必須證據確實,充分才能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正常來說,檢察院在決定是否起訴的時候,公安機關有兩次申請的機會,第一次的申請,如果證據不足的話,檢察院是不會作出起訴的決定,會讓公安機關再次進行補充偵查,但是在二次偵查後,還是證據不足的話,那麼就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