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判決能否再次申請行政複議?

不可以。法院作出的判決就是最終的結果,就不能夠再申請行政複議了。

法院已判決能否再次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依照本條規定,在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複議前置的情況下,對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實行自由選擇主義。所謂自由選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自由選擇並不意味着可以同時選擇複議和訴訟,因爲複議和訴訟這兩種救濟機制不能同時進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爲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先立案的機關管轄;同時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複議,在法定複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自由選擇也不能違背司法最終處理原則,在已經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不能轉而申請行政複議。所謂已經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包括提起訴訟之後的任何階段,既包括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裁判,也包括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尚未作出裁判。只要案件已經系屬於人民法院,就不允許再就同一爭議申請行政複議。

因此針對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爲,但是如果是有所不服從,那麼要麼直接發起行政複議,要麼直接先申請行政訴訟,但是當事人如果是申請了行政複議,對複議的結果有所不滿,那麼也是可以向法院發起行政訴訟的,但是如果是他直接向法院發起了行政訴訟,而法院也已經根據當事人的事實依據做出了最終的審查,就不能夠再申請複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