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官最怕什麼?

一、強制執行法官最怕什麼?

強制執行法官最怕什麼?

強制執行法官最怕上訴到上一級法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流程如下:(1)立案審查,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後,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

(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後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二、超過強制執行時效可以再次訴訟嗎?

超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後,不能申請強制執行的,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法官最怕上訴到上一級法院,超過法律上規定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之後,是不可以再申請上訴的。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時,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已經下達判決書,產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