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申請強制執行費用多少?

一、一般申請強制執行費用多少?

一般申請強制執行費用多少?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交納申請費用,是根據執行金額來確定的。執行費用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其中,實際執行費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鑑定、評估、拍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應當交納申請費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

①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②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③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④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⑤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執行程序中,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終結執行,已經 交納的申請費用不予退還。

4、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5、《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6、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7、第二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二、法律強制執行應滿足什麼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兩年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法律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措施的可以撤回,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繳納的申請費依據法律規定標準交納。一般都是50至500元。金額大的按規定的比例。符合法律條件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想撤銷強制執行的要依據執行程序流程辦理、書寫申請書交到人民法院審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