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措施的種類有什麼?

一、民事執行措施的種類有什麼?

民事執行措施的種類有什麼?

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執行措施主要有六種,包括:凍結、劃撥、扣留和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或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和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強制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完成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上述六種民事執行措施作不同的分類。主要類型有:依據債權請求權的不同,分爲對金錢債權和非金錢債權的執行措施;根據執行標的性質不同,分爲對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的執行措施;根據執行行爲是否直接作用於執行標的,分爲直接執行措施和間接執行措施;根據執行措施的目的與功能,分爲控制性和處分性執行措施等。

二、民事訴訟中的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有什麼?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當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4、啓動:只能依當事人申請,法院不能依職權適用;

5、何時:案件受理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

6、擔保:可以責令提供擔保,但不是必須的;

7、範圍:限於當事人請求範圍。

三、民事執行措施有什麼特點?

執行措施具有法定性。執行措施的適用是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落實與調整,深刻地影響着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切身利益。因此,執行機關在實施民事執行行爲時,只能根據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從法律規定的執行措施中恰當選擇,法律未加規定或認可的手段與方法即便對現實有用也不能適用,否則就構成違法執行。

執行措施具有強制性。執行措施是以國家公權力爲後盾的,它不以被執行人的同意爲條件,被執行人只能服從不許反抗,若有反抗將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它具有明顯的強制性,是故有人又將其稱爲強制執行措施。執行措施的強制力不僅直接作用於被執行人,而且憑藉其張力也會作用於與執行有利害關係的人乃至全社會的人。

執行措施具有程序性。程序公正是民事審判階段追求的價值目標。在一定的意義上說,執行是審判的延伸,在執行階段同樣應追求程序公正。它要求在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執行人員應當根據社會正義規範自己的執行行爲,嚴格遵守程序,認真聽取當事人及案外人對執行工作的意見,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不得隨意顛倒實施順序。

根據債權請求權不同,民事執行措施分爲對金錢債權執行措施和非金錢債權的執行措施。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原告方有實現權力的迫切需要;被告方具有履行職業的能力。由原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調查後,決定受理案件的,需要在受理後的48小時內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