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報告財產司法拘留找不到人的後果是什麼?

1、進行搜查

拒不報告財產司法拘留找不到人的後果是什麼?

被執行人不如實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隱匿財產的,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人身、住所地、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規定:“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和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87條的規定進行搜查。”

2、責令被執行人交出財產或折價賠償

如果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被執行人向申請人交付特定的財產,被執行人隱匿財產不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執行人交出、或者折價賠償;被執行人拒不交出或者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其他相當價值的財產、或者透過搜查予以追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5條規定:“執行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對其處理外,並應責令被執行人交出隱匿的財產或折價賠償。被執行人拒不交出或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執行財產的價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也可以採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隱匿的財產。”

3、根據情節和後果,追究刑事責任

因被執行人不如實向法院申報財產屬於拒不履行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情節嚴重,可構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被執行人不如實申報財產,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情況。

我們都知道在法院裁判生效後,被執行人應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的申請之後,法院基於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需要,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提供其財產狀況,被執行人也必須如實向法院申報其個人財產,如果不申報的話是會受到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