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可以嗎

一、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可以嗎

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可以嗎

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是可以的。裁定駁回起訴是因爲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案條件,法律後果是以裁定駁回起訴的形式宣佈原告沒有訴權,其訴不合法。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民訴法對於原被告,採取的是兩種不同的確認標準。對於原告,採用“適-格說”,也就說原告必須是適-格、正確的,即“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而對於被告,採用的是“表示說”的標準,對被告僅僅要求“明確”,沒有要求被告必須適格或正確,只要求是明確、具體。

二、起訴狀應注意的事項

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該條對“明確的被告”作出進一步細化,也就是說原告起訴時,必須提供被告的自然情況或者工商登記情況,使發生爭議的對方的主體特定化。

原告提供的確定被告的身份資訊,必須足以使被告與其他人區分開來。民訴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旨在避免發生由於被告身份不確定,無法送達、無人應訴、無法開庭審判的情況,同時也可以避免損害無關第三人利益的現象。

如果原告不能明確指出被告,法院就無法啓動審理程序。法院只有啓動了審理程序,才能查清被告是否適-格。因此,原告在起訴時只要有明確被告,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就享有了起訴權,其訴就是合法的。

法院審查後認爲被告不適格,即原告告錯了人,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果此時因被告不適格,用裁定駁回起訴否定原告的訴權,無形中對原告提出了過高要求,違反了立法的本意。

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首先當事人一定要對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掌握了真實可靠的證據,那麼不適格的起訴就可以被人民法院的法官駁回。被法院駁回的被告不適格是可以繼續起訴的,法官會根據起訴書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