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案立案標準

失蹤案立案標準:
應當先根據情況,向失蹤人戶籍所在地刑警隊報告失蹤人口或者在失蹤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根據所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
失蹤人口的報案一般情況下都是24小時作爲時間限制的,但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那麼你隨時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這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
注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爲,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失蹤案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