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能申請超標的查封嗎?

一、訴訟保全能申請超標的查封嗎?

訴訟保全能申請超標的查封嗎?

可以申請;

根據保全的對象不同,保全分爲查封、扣押、凍結。法院在做財產保全的時候,一般只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如起訴材料中的訴訟請求,保全申請、擔保材料等),對於申請人所申請保全的財產是否超標的只能透過常理進行大概的判斷。對於申請人所申請保全的財產明顯超過訴請標的的,法院一般不會同意超標的部分的保全,但是如果法院無法判斷是否超標的,就有可能應申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了保全,這就有可能導致超標的保全(這不能說法院有過錯)。對於超標的保全,實務中一般是被申請人(一般是被告)提出超標的保全的異議並申請解除超標的部分的保全(或者透過提供擔保的方式解除全部的保全)。其實,根據法律的規定,法院對於超標的保全不需要被申請人的異議或者申請即有權解除超標的部分的保全。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超標的保全屬於保全錯誤,法院應當主動或者應被申請人(一般是被告)的申請或者所提異議來解除對相應財產的保全。

此外,根據該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的情形還有:

1、其他保全錯誤的情形。比如所保全的財產非被申請人的財產等。

2、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這是申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符合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法院應當准許。

3、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財產保全是爲了便於判決生效後的執行,既然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駁回,自然也就沒有必要再繼續保全被申請人的財產了。當然,如果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被部分駁回,部分獲得了支援,那麼,解除保全的範圍也就應當是被駁回的部分。

4、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實務中要根據具體案情來進行判斷。比如,最常見的是申請人已經撤訴,但是出於種種原因卻沒有申請解封,在此情形,法院就應當主動解除查封,以免給被申請人的權利造成損害。

二、訴訟保全的方式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採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採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後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訴訟保全的提出

證據保全提出的主體。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申請,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這是他的權利;在他申請訴訟保全的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是他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並且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作出財產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沒有必要作調查,但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認真進行審查。

訴訟保全一般是由當事人在起訴以後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採用書面方式提交書面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書和筆錄應當載明請求訴訟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爲,必須採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此外,在判決生效後至該判決執行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財產的行爲,必須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保全是可以很好的對財產進行保護,但是在訴訟的過程中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對於超標的部份如果要採取其它措施的話,如果當事人對財產的保全有什麼異議的話那麼就一定要提出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