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否可以降低訴訟標的額退回一些訴訟費?

一、原告是否可以降低訴訟標的額退回一些訴訟費?

原告是否可以降低訴訟標的額退回一些訴訟費?

如果發生原告將標的額降低,可以申請退回部分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在降低訴訟費用交納標準方面作了6個方面的規定。

《辦法》作出的六項規定是:

1、將財產案件收費比例的起點由現行的4%下調爲2.5%;

2、取消其他訴訟費和執行實際支出費用,實行先執行、後收費;

3、將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不另行收費的最高限額由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調整爲不超過20萬元;

4、行政案件不論是否涉及財產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

5、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6、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標的額怎麼計算

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起訴至法院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額作爲訴訟標的額,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數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額。

三、訴訟標的額與合同金額的區別

合同金額是指報告期內,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預售商品房屋總交易總金額。也指我國對外承包勞務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對外設計諮詢業務與外商簽約的合同所定金額,其口徑同於合同數。

涉案標的額一般是指訴訟請求的財物和價值數額。

四、涉案金額與訴訟標的額的區別

涉案金額是指和案件有直接或者間接關係的金錢的數量;一般用在法律文書中,指在實際案件中產生的財物的價值數額。

涉案標的額一般是指訴訟請求的財物和價值數額。

五、訴訟標的因素區別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爲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

(2)訴訟標的,又稱爲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爲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爲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

(3)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訴訟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標的額度越高那麼所要產生的訴訟費用就會越高,因此,原告在提出訴求的時候就一定要看自己所要訴訟的金額爲多少,然後再根據這個額度法院就會計算訴訟費,所以,不同的訴訟請求所要繳納的費用就會不一樣,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章程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