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產品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

產品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法律的規定,產品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缺陷產品造成損害之日起計算,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受害人便喪失了勝訴權;產品侵權損害要求賠償權期間爲10年,自該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給第一個用戶或者消費者之日起計算,滿10年喪失請求賠償權。法律同時規定的“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其他除外”,是指產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請求權期間適用明天的安全使用期限。

二、產品責任糾紛的管轄法院有哪些?

由於產品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責任,因此,產品責任訴訟應當屬於侵權行爲訴訟,其訴訟中的管轄應該根據侵權行爲訴訟的管轄原則來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地。具體到產品責任訴訟中,侵權行爲實施地即爲缺陷產品投放市場的地點;結果發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損害的地點。

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者、產品銷售者、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三、產品責任糾紛由誰舉證?

1、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受害人舉證的事項包括受到的傷害、產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產品、傷害是使用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

2、生產者的舉證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生產者應當對免責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產品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的責任是否免除還要看其他法律的規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不承擔產品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3、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

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其只要舉證產品缺陷是:

(1)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的;

(2)產品的生產者是誰是明確的,銷售者的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