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標的物更換請求是否合法

一、訴訟保全標的物更換請求是否合法?

訴訟保全標的物更換請求是否合法

訴訟保全標的物更換請求是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 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爲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二、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的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爲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三、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

訴前保全負責部門各地法院操作不一樣,有的是立案庭受理並執行,有的是立案庭受理交給執行庭執行,還有的是立案庭受理後分到審判庭,再交給具體審判該案的承辦法官執行。訴訟保全則一律由承辦該案的法官執行。因此,具體法律根據確實是空白,主要看各地法院操作慣例。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

處於保全狀態當中的標的物忽然要請求進行更換的這種情況也是比較少見的,無論是變更訴訟請求還是變更保全的標的物這都是有法可依的。可是,就變更保全標的物的這件事情而言,如果擔保人無法提供和原來標的物等價的財產法院通常也不會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