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法庭程序是怎樣的?

一、法律規定的法庭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規定的法庭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規定的法庭程序大致可分爲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1、開庭。刑事訴訟開庭程序除傳喚被告人到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外,與前述開庭程序相同。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範圍是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所指揮的犯罪事實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詢問證人。

3、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最後陳述不僅是法庭審判的一個獨立階段,而且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被告人最後陳述只要不超出本案範圍,一般不應限制其發言時間,或隨意打斷其發言,而應讓被告人將話儘量講完

4、評議和審判。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

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有無從輕、從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並依法作出判決。

5、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強制性和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加以變更或撤銷。

擴展資料:

法庭審判是人民法院採取開庭的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聽取控、辯雙方對證據、案件事實和運用法律展開辯論的情況下。

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判刑,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大致可分爲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如果公民因爲自己的糾紛到法院去就肯定必須做好要經歷很多道程序的準備,而這些程序是法律先前就規定好而無論如何都是沒有辦法跳過的,而程序都包攬了從開始的起訴一直到最後的審判,固定的程序有助於公民能夠儘可能快速得到公正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