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標的額管轄權怎麼確定?

一、民事訴訟標的額管轄權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標的額管轄權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標的額管轄權一般都是基層的人民法院,具體的管轄標準如下: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覆》確定了管轄恆定的原則[1] ,具體內容如下:

1、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爲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這裏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衆多的涉外案件。

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還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中確立的: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仲裁機構仲裁後,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中確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確立了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確立了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確立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確立了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五)進階人民法院。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範圍由所在地的進階人民法院確定。

(三)進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進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二、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什麼?

(1)這個法規的第七十二條規定了這個一方的當事人所提出的這個證據,如果另一方的這個當事人呢認可了又或者呢是提出了這個相反證據但是卻不足以能夠反駁的,法院就可以確認這個證據的證明力,如果一方的這個當事人所提出的這個證據,另一方的這個當事人卻有異議並且當場提出了這個反駁證據,而且這個對方的當事人是認同這個反駁證據的,那麼可以確認這個反駁的證據的一個強有效的證明力。

(2)這個法規的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如果這個雙方的當事人對這個同一的事實分別的舉出了這個相反的證據,不過是都沒有一個足夠的根據可以否定對方的這個證據的,法院則結合這個案件的情況,來判斷這個一方所提供得這個證據的證明力會不會明顯的大於這個另一方的,然後把證明力更加大的這個證據確認,又因這個證據的證明力而無法來判斷從而導致了這個爭議事實無法認定的,法院則按照這個舉證責任的分配的這個規則來作出一個裁判。

最後,這個高度的蓋然性的標準,在《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七十三條法規就規定了這個“高度蓋然性”的這個證明標準,根據此條規定,如果這個雙方的當事人對這個同一的事實分別的舉出了這個相反的證據,不過是都沒有一個足夠的根據可以否定對方的這個證據的,法院則結合這個案件的情況,來判斷這個一方所提供得這個證據的證明力會不會明顯的大於這個另一方的,然後把證明力更加大的這個證據確認,又因這個證據的證明力而無法來判斷從而導致了這個爭議事實無法認定的,法院則按照這個舉證責任的分配的這個規則來作出一個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相關的負責人對這個規定的原因的說《民事訴訟法》無明確這個民事訴訟的一個證明標準。

我國不同級別的法院,可以審理的案件類型是不同的,對於一般的案件,都是需要先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若是訴訟標的額比較大的,也可以根據實際情形來判斷可以審理該案件的法院,對於自己無法確定的,也可以委託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