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了公安還能立案嗎

一、法院判決了公安還能立案嗎

法院判決了公安還能立案嗎

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已經法院有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應當作爲其他司法機關再次處理的事由。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第十三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爲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二、法院判決不公平該怎麼辦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中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的被告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十日內(從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算)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害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雖然說人民法院已經做出判定裁決之後,公安機關是不會再次立案處理的。但是當事人如果對判定裁決不服氣的,可以在收到判定裁決書的十五天之內進行起訴,如果超過了法定時間,那麼當事人不可以再次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