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請行政複議起訴是否可以?

一、不申請行政複議起訴是否可以?

不申請行政複議起訴是否可以?

不申請行政複議起訴是可以的,行政複議前置案件除外。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應當先申請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複議機關不受理複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

二、行政複議有哪些申請人?

1、公民

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公民分爲三類,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受中國法律管轄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某國國籍的外國公民;受中國法律管轄的不具有任何國家國籍的無國籍人。無論是以上哪種情況,公民在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時,都有權在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

2、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 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即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財產或者經費及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 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按其性質和設立的目的的不同,可分爲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其中,企業法人既包括在我國設立的中國法人,也包括在外國設立、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法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合營企業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規定納稅,然後再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這裏的合營企業就是指法人。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機關作爲行政管理相對人時,如果不服另一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也可以作爲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也就是說,不同的行政機關之間,能相互成爲行政管理的相對人,能成爲行政複議申請人。例如,公安機關負責管理機動車,而有的行政機關可能違反這方面的規定而受公安機關的處罰。由此可見,如果行政機關本身成爲行政相對人,其也有可能成爲複議申請人。

3、其他組織

即法人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這類組織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成爲行政管理的對象。因此,作爲行政管理的相對人時,其也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當代的社會因爲一些違法行爲被採取了行政處罰的措施,行政相對人對於這種行政處罰措施不滿意的情況之下,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請求,當然也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訴訟,這是屬於當事人所擁有的一項選擇的權利,但有一些行政類型的案件是屬於行政複議前置案件,必須首先提出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