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歸誰

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歸誰

一、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歸誰

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1、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轄權。

2、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的,則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否則合同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

3、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運輸合同糾紛較一般合同糾紛複雜,它涉及到承運人是否正確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貨物毀損、是否按時運到,收貨人是否履行收貨義務等。從便利審判與訴訟以及存在實際聯繫的角度出發,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適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貨運輸的最終到達地。

運輸合同可能是單一的運輸工具來完成,比如由路上運輸或者水上運輸或者空中運輸單獨完成,也有可能採取的是多種運輸工具聯合運輸,路上運輸還存在公路運輸和鐵路運輸之分。

二、簽訂運輸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寫明下列主要條款:

(1)託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

(2)發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

(3)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

(4)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貨物的重量;

(6)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

(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

(8)收貨地點;

(9)違約責任;

(10)費用的承擔;

(11)包裝要求;

(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對於運輸合同的管轄權,首先需要看合同有沒有約定,有約定的,向合同中約定的法院起訴,沒有約定的,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起訴的時候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其次,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合同內容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