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關係協議書的生效條件和寫法無關,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已經辦理了離婚證。
二、解除婚姻的協議書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三、協議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5、離婚協議書。
四、無法協議離婚請求法院解除婚姻關係的起訴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協商解除婚姻關係的,雙方要製作書面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要註明離婚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寫清楚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的解決方案。不過,離婚協議書如果不能同時滿足以上要求,不管寫法有多標準也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