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義務人失蹤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嗎?
義務人失蹤,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民事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四、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綜上所述,單就義務人失蹤的這種情況來講,並不能造成訴訟時效中斷,造成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情形是,在當事人失蹤期間,權利人也採取了相應的維權方式。在我國,造成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比較多,比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