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搶劫犯罪哪些屬於加重情節

共同搶劫犯罪哪些屬於加重情節

一、共同搶劫犯罪哪些屬於加重情節?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犯有辯護權嗎?

搶劫犯有辯護權,辯護權包括以下權利:

(一)陳述權。

(二)詰問權。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

(四)辯論權。

(五)選任辯護人權。

(六)救濟權。

(七)迴避申請權。

三、滿16週歲構成搶劫罪會被判處死刑嗎?

滿16週歲構成搶劫罪不會被判處死刑,在我國,不適用死刑的主體包括: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搶劫案件的庭審流程有哪些?

1、開庭宣佈;

2、法庭調查;

3、舉證質證;

4、法庭辯論;

5、被告人最後陳述;

6、休庭,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合議量刑;

7、宣判。

五、搶劫案件開庭前法院有哪些準備工作?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四)開庭三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採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對被害人人數衆多的涉衆型犯罪案件,可以透過互聯網公佈相關文書,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搶劫動機,搶劫數額,搶劫過程中造成的後果等,均是法院量刑時要考慮的因素,若共同實施搶劫行爲,雖然對從犯可以從輕處罰,但存在以上加重情節的,從犯也有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搶劫過程中對於給他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後果,嫌疑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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