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的關係是怎樣的?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的關係是怎樣的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之間沒有特別的關係,兩者的區別在於:

1、兩者的本質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是新訴,是對第三人實體權益的救濟並且是第一次救濟。執行異議是特別救濟程序。

2、兩者適格主體範圍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必須是原審訴訟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執行異議的主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主要是指物權人但不限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人。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可以同時啓動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部可以同時啓動,具體操作如下:

1、先啓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執行程序中提出執行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繼續進行。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的,不能再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2、先啓動執行異議程序的,第三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申請再審,透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需準備哪些材料?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四、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綜上所述,第三人撤銷之訴跟執行異議之訴之間沒有什麼可比性,在司法實踐中,要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要求也非常嚴格,當事人需要證明沒有參加訴訟的原因不在於本人,且需要證明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侵犯本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