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中提供僞證但撤訴應承擔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提供虛假證據起訴的,雖然起訴人申請撤銷,但僞造證據起訴已經觸犯法律,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不構成犯罪給予罰款、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妨害司法行爲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且還應當是具備民事訴訟行爲能力,能夠提起民事訴訟的自然人。
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爲故意,一般來說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本罪並未規定行爲人需具備特定的主觀目的,所以行爲人進行虛假訴訟的主觀目的是否爲了謀取利益,謀取利益的性質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客體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秩序,具體而言,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監護權、繼承權等合法權益。
虛假民事訴訟的行爲,不僅浪費寶貴的民事司法資源,導致真實訴訟無法得到及時審理,嚴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決權威性,同時還可能對法官職業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
(四)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僞造證據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的,屬於妨害司法行爲,起訴人撤訴的,也要追究法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罰款、拘留處罰。
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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